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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的试管失踪一对夫妻,完成试管婴儿取卵、婴儿移植取精术并保存了5个胚胎,胚胎判决助孕机构计划在4个月后植入女方体内。前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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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夫遇法院丈夫在原定植入日期前因海难失踪,海难女方因要求继续完成移植被拒绝,试管失踪将医院告上法院。婴儿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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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胚胎判决澎湃新闻从舟山定海区法院获悉,前丈助孕机构该院已作出判决:医院需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术。夫遇法院

33岁的海难阿菊(化名)和丈夫阿洋结婚多年未孕,尝试通过试管婴儿术受孕。试管失踪2016年2月,婴儿移植两人在舟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取卵、胚胎判决取精。医院告知他们,将通过低温保存技术保存5个胚胎。因阿菊的身体需要调养,定于6月将胚胎解冻、移植。夫妇按医院要求签署了多份知情同意书。

可就在2016年5月,阿洋出海时遇海难失联,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7月,阿菊想到保存在医院的胚胎,希望通过移植生下子女;阿洋的父母也将这些胚胎看作阿洋最后的血脉,非常希望阿菊进行手术。

为此,舟山市妇幼保健院伦理道德委员会专门进行讨论,结果是认为阿菊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首先,阿洋失踪,阿菊属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胚胎移植。其次,辅助生殖技术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实施,阿洋现在无法签署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书。再次,阿洋可能无法生还,若阿菊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孩子,单亲环境下成长会对孩子带来影响,根据“保护后代原则”,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实施。

经多次沟通未果,阿菊2016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定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要综合两方面审慎评判:一方面,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保障不孕夫妻生育权是基本的考量标准;另一方面,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

根据具体案情,法院认为,阿洋虽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尚不能认定其死亡,阿菊系已婚妇女,而不是单身妇女。即使阿洋死亡,阿菊也别于单身妇女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不能就断言会因此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另外,阿洋在失联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实施胚胎移植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医院不应拘泥于阿洋不能签署新的知情同意书这一形式问题。

经审理,法院对阿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定医院继续履行与阿菊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施行胚胎移植。

澎湃新闻了解到,该判决已生效,医院将视阿菊的身体情况,择期为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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